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簡,2089,201610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089號
原 告 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鋒
被 告 盛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訂購單附卷可稽,復據原告於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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