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58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顏詩蘭
代 理 人 葛孟靈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吉勇
陳毓祐
鍾秋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並請兩造於文到10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一)被告陳毓祐主張B 部分樓梯為其所有,則系爭13樓2 建物通往12樓房屋部分之鋪設平台部分(即於系爭12樓房屋地板上鋪設之平台),究竟為何人所有,兩造有意見(如為原告所有,原告據以請求拆除之實益為何)?
(二)原告請求被告拆除A 部分鋪設平台及B 部分樓梯,則此部分之所有權人(或事實處分權人)為何人?就此部分究竟應以何人被告?
(三)被告鍾秋齡主張其就系爭13樓2 建物僅為占有輔助人,原告對此有何意見?是否爭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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