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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江漢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8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因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併同聲請訴訟救助,是如經上級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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