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簡,348,201610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34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宏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河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136,4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16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具狀人及撰狀人欄載明由林巧霖代理提起上訴,惟並未提出經上訴人本人授予代理提起上訴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及補正,逾期不繳納及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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