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簡,593,2016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593號
原 告 曾清松
被 告 蔡崑林
黃光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抗辯事項尚有查明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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