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701號
原 告 廖芝宸
訴訟代理人 趙柏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立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88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