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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8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謝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陳稱已有清償相關事宜,並提出匯款相關單據,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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