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9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宏鐸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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