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簡,909,2016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909號
原 告 李宜娟
被 告 陳嘉雄即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依法補正當事人適格之瑕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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