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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萬自立
相 對 人 李振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四年度雄簡字第二五八九號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三十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係本件104 年度雄簡字第2589號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5 年3 月30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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