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364,2016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364號
原 告 王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8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