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418,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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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陳嘉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國家、李永發、潘信全及潘燕華間因塗銷車輛
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提出與車牌號碼000-0000、AML-0773及AQS-6893號車輛同類型之中古車輛估價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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