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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419號
原 告 陳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榮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8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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