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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廖建棟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科甫即雄順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9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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