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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460號
原 告 吳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辜信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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