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495,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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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495號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莊富榮、尤莊月霞、李莊金蘭、莊玉珠、莊詠麟、莊勝欽、莊孟璋等發支付命令,除莊富榮、莊孟璋未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外,其餘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443 元,應繳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4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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