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582,2016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張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慧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逕行駁回其訴。

一、原告主張被告僅交付11月至4 月租金,復稱被告遲付4 月至8 月租金,爰請原告查明被告有無交付4 月租金。

二、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12樓之1 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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