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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46號
原 告 陳文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於法院,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1,845元,然據原告所陳事實理由與上述請求金額尚有未合,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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