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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52號
原 告 劉榮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星照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5 年度雄救字第118 號),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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