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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53號
原 告 楊美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谷芳間因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陳報附表內所載物品之現有價值,惟其中項鍊1 條(含三彩玉雕扇子項鍊)、冰種玉雕如意袖扣含珊瑚帶子1 條(編號8、9)等2件物品,原告疏未查報,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述2 件物品之現有價值,俾核定裁判費,倘未查報,致該項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元定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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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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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K金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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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項鍊1條(含蜜糖黃雕關公像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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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白底青麒麟聚寶盆墜子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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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項鍊1 條(含三彩雕元寶鼠項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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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彩玉雕龍鳳墜子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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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鍾馗項鍊墜子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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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冰種玉雕觀音像墜子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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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項鍊1條(含三彩玉雕扇子項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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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冰種玉雕如意袖扣含珊瑚帶子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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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冰花玉雕鈴鐺墜子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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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戒面青翠1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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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白K金項鍊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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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戒指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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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如意花青善行如意墜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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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三彩瑞獸如意墜子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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