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663,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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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63號
原 告 張思賢
許云嘉
許云甄
呂彩蓮
古覲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旭秀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239,000 元,及均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19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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