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666,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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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66號
原 告 郝俞婷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向紅芬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於上開期限內查報確切利息起算日為何、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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