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671,2016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71號
原 告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物料運籌處地區採購組高雄採購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0,8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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