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677,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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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77號
原 告 愛樂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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