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696,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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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96號
聲 請 人 李平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立銀行行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以本院105 年度司票字第4979號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應予撤銷。
惟依其內容所載,無從知悉系爭執行事件案號及原告亦未說明撤銷系爭執行事件所受利益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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