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754,2016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754號
原 告 楊駿騰
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豐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117 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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