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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782號
原 告 鄭智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103 元(即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4595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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