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806,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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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806號
原 告 游修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陳永定即陳永定建築師
事務所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8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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