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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哲誼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92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復原告請求被告以自工程結算發票日送達之翌日計算利息起算日,惟未具體載明起算日之日期。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查報確切利息起算日為何,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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