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范秋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復該本票是否業已裁定執行,如已裁定執行,案號為何,爰請原告一併於上開期限內查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