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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4號
原 告 羅淑枝
輔 助 人 石尚以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複 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桂峰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5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1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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