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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聖皇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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