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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黃庭儀
姜威宸即姜威臣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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