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598,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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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98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陳恒毅

一、原告因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若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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