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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657號
原 告 李珮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工資14,050元部分,應徵裁判費1,00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500 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元-500 元=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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