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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醫簡字第5號
抗 告 人 秦吉連
秦丕芬
秦世誠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佩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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