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洪蔚信
余羽涵
張書誠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杜海容律師
被 告 陳永祥即高雄市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106 年6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原告姓名「張書承」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書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6 年6 月2 日所為之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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