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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42號
原 告 林于永
陳雅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杜海容律師
被 告 盧冠佑即牛妞熱河炒飯
盧冠佑即牛妞炒飯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靖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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