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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相 對 人 張清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張清波駕駛V3-8558 號車於民國106 年7月5 日11時29分經國道一號南向65公里600 公尺外側車道,變換車道不當,與聲請人所有由谷昌知駕駛之793-KQ號營貨曳引車發生碰撞,致聲請人車輛受損,爰起訴請求相對人支付維修費用。
查本件侵權行為地於桃園市楊梅區,相對人亦設籍於桃園市楊梅區,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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