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司小調,461,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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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材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貽婕
相 對 人 英商歐諾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恩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而相對人為外國法人,且在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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