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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簡調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 對 人 翁青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翁青山駕駛1206-MF 號車於民國106 年3月17日經高雄市○○區○○路000 號處,撞及聲請人所承保之ADB-2051號汽車而肇事。
聲請人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向相對人請求賠償。
查本件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市楠梓區,相對人則設籍於高雄市仁武區,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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