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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國城
聲 請 人 陳泉融
相 對 人 陳姻綉
一、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8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五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陳泉融,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9,420 元【計算式:面積82㎡×公告土地現值9,000 元/ ㎡x1/5+建物現值159,100 元x1/5=179,4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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