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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邱烈成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岳達、陳莊綿間請求拆除建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之土地高雄市○○區○○段000 ○000 ○000 地號,依相對人二人佔用面積計算土地價額合計為新臺幣1,182,200 元(計算式:57,850×12+40,000×12.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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