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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黃傳灝
訴訟代理人 黃寶賢
兼送達代收
人
相 對 人 邱志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志雄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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