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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相 對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95條、第797條第2項,請求訴外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 地號土地( 所有權權利範圍1546分之1146) 之第一順位抵押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再由相對人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訴訟,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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