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國小,1,201711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國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勁甫
訴訟代理人 吳賢杰
訴訟代理人 黃伊伶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雅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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