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小,1300,2017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130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張啟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665元,及其中26,287元自民國105 年9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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