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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495號
上 訴 人 維多利亞密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萍
被 上訴人 陳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6 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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