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6,雄小,1682,201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劉秉浩
訴訟代理人 林旭榕
被 告 梁焜芳
被 告 陳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168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11月9 日下午3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威志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