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吳慶展
被 告 翁順和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1718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11月30
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郭任昇
書 記 官 葉姿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姿敏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